财政部等6部门2月21日联合印发《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》,从经营要求、政策支持、绩效考核等方面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,更好服务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等经营主体。
《办法》明确,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,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。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 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80%,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%。
《办法》要求,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 范围,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,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 提供增信,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,国家政策鼓励开展 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。
根据办法,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处置和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 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,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 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。
原文链接: 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2502/P020250221597937520492.doc